问题 | 行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
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当事人因信访等原因导致逾期起诉的,或因为不清楚法律规定而逾期起诉的,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并不是可以延长起诉期限的法定理由。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虽然于1990年知晓该侵权行为至2017年提起诉讼,期间长达20年,但在期间上诉人因此侵权行为多次找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其诉讼时效因其主张权利发生中断。且2013年12月被上诉人对该事件进行了处理,给予上诉人补偿12万元,自此被上诉人履行了相关义务,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中断起重新计算,上诉人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主张的权利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013年12月被上诉人对该事件的处理表明其放弃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其诉讼时效自此发生中断,应当重新计算。二、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上述事实,应根据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法律规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