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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的区别
释义
    律师分析:
    1.设定主体不同
    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而设定动产抵押的主体可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担保权的客体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动产;而动产质权的客体可以为任何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3.担保权生效时间及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设押财产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债权人无占有设押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起设立,以债权人占有入质财产为公示形式,债权人须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质物损毁或灭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4.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权须待出现约定或者法定的浮动抵押固定化事由之后方可实现,在此之前抵押物尚未具体,确定抵押权处于睡眠状态,抵押人保有抵押物的经营处分权;动产质权则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即可实现。
    5.担保权实现的风险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在固定化之前由于抵押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权占有并处分设押财产,在市场主体诚信缺失和财产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抵押权较易受到侵害;动产质权则因债权人占有质物,质权的实现较有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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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