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转企税收优惠政策 |
释义 | “个转企”企业在税(费)、财政奖励、金融支持等方面都可享受特殊政策。 具体如下: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全部减免所得税;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得减按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个体户转型开办公司,将获政府财政奖励。以“个转企”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款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10000元的企业,3年内按80%给予财政奖励,奖励资金按现有财政分成体制分级承担。 4.“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免收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 5.“个转企”后,各金融机构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设计还款方式,量身定制还款计划,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 对“个转企”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其中转型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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