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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法人在股权转让后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释义
    公司股权转让后,原法人不再承担责任。转让后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将继承债权和债务。转让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公司信息、转让方和受让方信息、股权结构等。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有效,可防范风险和加强法律效力。公证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可直接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法律分析
    一、公司股权转让了原法人还有责任吗
    公司股权转让了原法人没有责任。
    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但公司进行转让,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且需要及时通知其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股权后转让协议标准怎么写
    1.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2.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公司的股权结构、转让方的持股比例;
    4.其他股东意愿、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三、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有效力吗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有效力的。但是一般不需要的,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是对该协议法律效力的加强,具有能够直接证明所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的效力。如果新旧股东因股权转让事项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
    结语
    公司股权转让后,原法人不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公司信息、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信息、股权结构等内容。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具有加强法律效力的作用,尤其在转让双方存疑、委托代办、必要公证和其他用途时,公证可以提供证明行为合法性和协议有效性的优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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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7: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