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