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级地方政府能举债吗?是否有文件规定 |
释义 | 县级地方政府不能举债,举债的规定如下: 1、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政府才有权通过发行地方债券进行举债; 2、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3、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 4、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地方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 同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一样,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政府财政普遍存在一定的缺口,而且随着经济的下滑,其税收收入以及出卖土地等预算外收入均明显下降,这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安全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