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有何区别和联系 |
释义 |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有:交易场地不同;股份限制不同;收购态度不同;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收购性质不同。联系有:要约收购只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异同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一、上市公司收购条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1、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2、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3、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买进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的,要受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约束。 《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二、个人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犯法吗 非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转让,但属于私募的形式。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一)、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三)、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三、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其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其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上述新的规定根据取消要约收购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了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证监会、抄送派出机构的义务,仅仅保留了公告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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