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2年2月20日,我公司与长沙某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进一出停车场系统设备购置合同书》,合同约定:我公司为对方购置一进一出停车场系统设备,价值92000元,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将该设备安装在长沙某酒店。 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对方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设备到工地后,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整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1个月后的5日内,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运营1年后,在1周内付清。2002年6月,我公司将设备运抵酒店,2002年12月14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但是直到现在,对方仅支付了第一次的30%款项,仍有70%的款项未支付给我公司,且对方以第二、三期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公司是不是已经无权追索余下的款项了?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从以上所陈述的事实来看,按照合同约定,长沙某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应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毕1年后的一周内,即2003年12月19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质量保证金,该笔款项是整个合同债务的最后一期款项,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003年12月19日。因此,双方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应该是2005年12月19日,至今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读者所在的公司应尽快提起仲裁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