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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账时怎么根据不同账户记录采用不同的方法
释义
    本文介绍了结账的注意事项,包括不同账户采用不同的结账方法,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计发生额的明细账需要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明细账户需要结计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计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需要结计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如果本月只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则只需要在此行记录下划一单红线。
    法律分析
    在进行结账时,需要根据不同账户记录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于不需要按月结计本期发生额的账户,如各项应收款明细账和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等,每次记账以后,都要随时结出余额。而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月末余额。也就是说,月末余额就是本月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的同一行内的余额。月末结账时,只需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之下划一单红线,不需要再结计一次余额。
    (2)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计发生额的收入、费用等明细账,每月结账时,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下面划一单红线,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再划一条单红线。
    (3)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某些明细账户,如产品销售收入、成本明细账等,每月结账时,应在“本月合计”行下结计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下面,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再划一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并在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划双红线。
    (4)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计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为了反映全年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全貌,便于核对账目,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计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划一双红线。采用棋盘式总账和科目汇总表代替总账的单位,年终结账,应当汇编一张全年合计的科目汇总表和棋盘式总账。
    (5)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某些账户,如果本月只发生一笔经济业务,由于这笔记录的金额就是本月发生额,结账时,只要在此行记录下划一单红线,表示与下月的发生额分开就可以了,不需另结出“本月合计”数。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结账时应当使用人民币。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可以使用其他货币进行结账。这些情况包括: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外币进行结账;
    2. 合同约定的结算货币;
    3. 交易双方约定使用外币结算,且当事人没有异议的。
    对于公司来说,使用哪种货币进行结账,必须经过股东会的批准。同时,公司还应当将使用外币结账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并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
    总体来说,虽然公司可以使用外币进行结账,但是使用外币进行结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和协议的约定,决定使用哪种货币进行结账。同时,债权人也需要了解公司的结账货币,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结语
    在进行结账时,需要根据不同账户记录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于不需要按月结计本期发生额的账户,如各项应收款明细账和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等,每次记账以后,都要随时结出余额。而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月末余额。也就是说,月末余额就是本月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的同一行内的余额。月末结账时,只需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之下划一单红线,不需要再结计一次余额。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计发生额的收入、费用等明细账,每月结账时,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下面划一单红线,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再划一条单红线。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某些明细账户,如产品销售收入、成本明细账等,每月结账时,应在“本月合计”行下结计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下面,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再划一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并在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划双红线。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计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为了反映全年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全貌,便于核对账目,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计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划一双红线。采用棋盘式总账和科目汇总表代替总账的单位,年终结账,应当汇编一张全年合计的科目汇总表和棋盘式总账。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某些账户,如果本月只发生一笔经济业务,由于这笔记录的金额就是本月发生额,结账时,只要在此行记录下划一单红线,表示与下月的发生额分开就可以了,不需另结出“本月合计”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九十二条\t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民法典\t第九百八十五条\t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t第九十二条\t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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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9:5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