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人的续聘的规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 物业服务合同 。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业主公约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1)除第一次业主大会以外,以后各次业主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 (2)业主大会的职权; (3)业主大会的议案提交办法和对议案的表决办法; (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选举办法;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待遇和任期; (7)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程序; (8)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9)《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 (10)修改《业主公约》的条件和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国《 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为条例)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并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履行下列六大职责: 1、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订、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五项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物业服务合同在届满前,物业服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与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同意的,那么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