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班途中犯病住院算工伤吗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作出了规定,包括工伤认定情形和程序。工伤认定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 法律分析 不算也应该不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所说的情形不在上述规定之列,所以不能认定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材料完整的或者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认定的,那么在治疗终结后或者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此,如果单位不认可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职工不符合上述规定,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材料完整或者已经补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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