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过P2P网贷借钱不还平台起诉借款人 |
释义 | 案情简介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催生了许多新商业模式,也由此产生许多新型纠纷。P2P网贷作为民间借贷活动的新模式,在遇到问题后能否有序解决,是其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日前,奎文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案件。 据了解,某信息服务公司是一家专业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在线借贷服务的P2P网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贷款人与借款人可通过该网站实名认证注册成为会员并达成借贷意向。根据该网站规则,贷款人与借款人需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网站平台服务费。被告张某通过上述网站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后,通过原告网站投出借款标,当日与贷款人王某等达成借贷意向。原告与借款人张某、担保人李某等、贷款人王某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9.5万元,担保人李某等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该合同约定如张某未按期归还贷款,由某信息服务公司依据网站规则代为清偿,某信息服务公司向贷款人清偿贷款后,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享有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某信息服务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即享有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后被告张某以及李某等均未按期还款,贷款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张某等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某信息服务公司,转让价格为9.6万余元,并对张某进行了书面告知。后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贷款人支付了债权转让款。原告代为清偿后,遂向奎文法院起诉向借款人张某及担保人李某追偿。 奎文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信息服务公司作为贷款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提供的系居间服务,案涉合同均合法有效。借款人、担保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某信息服务公司依据网站规则及合同约定代为清偿贷款后,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即全部转让给某信息服务公司,且出借人与某信息服务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告知了债务人张某,某信息服务公司已继受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有权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奎文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某信息服务公司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并判决担保人李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办案法官介绍,在该案审理中,法官从法律关系、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个方面逐步厘清审判思路。一是对某信息服务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新型借贷居间服务的合法性进行了说理认定。二是对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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