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费搭车出现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免费搭车出现交通事故的,属于搭乘的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车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搭乘的机动车无责任的,由对方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双方驾驶人都有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从相关规定的角度来分析,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的人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践中,驾驶员无偿给人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 例如:如果甲车和乙车相撞,造成乙车上的免费同乘人丙受伤的,如果事故责任是甲车引起的,同乘人丙按侵权责任追究甲的责任,要求甲赔偿。如果事故责任是乙车司机引起的,同乘人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尽管乙是免费给丙搭车的。即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负有谨慎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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