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有偿搭乘来说,由于车主收取了搭乘人的费用,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车主要对乘客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但搭乘人可以比照客运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要求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无偿搭乘发生事故,人们却认为搭乘双方完全是自愿的,且车主完全是出于好心帮忙性质的免费为搭乘人服务,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却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自愿搭乘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此外人的生命、财产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 当然公平原则,如果要求车主按照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有悖于公平原则。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对该类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适用过错原则,如果乘车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平衡搭乘人和车主的利益冲突。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也认可了应适当减轻车主的责任的原则。 一、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