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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搭车人命丧车祸司机赔偿
释义
    该案例主要涉及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经过法院审理,最终确定殷某为全责,需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3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赔偿18万余元,司机殷某负连带责任,殷某的父亲作为车主对儿子所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定陈某不应承担责任,殷某赔偿死者父母33万余元,车主殷某的父亲应对司机殷某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在2004年12月26日晚上,殷某受陈某的托付,驾驶他父亲的汽车从上海启程前往浙江湖州,途中经过318国道吴江段时发生了车祸。这场车祸导致车内两名同乘者当场丧生。公安机关认定殷某对该起事故由负全责。事发,后车主殷某的父亲给付死者之一惠某的父母人民币2.5万元。2005年1月26日,惠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殷家父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委托殷某运送冰箱的陈某赔偿18万余元,司机殷某负连带责任,殷-父作为车主对儿子所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陈某与惠某的父母对此判决不服,认为惠某的死亡系殷某违章驾驶车辆所致,殷某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冰箱所有人陈某还认为,惠某是受殷某的邀请才搭乘汽车,与自己委托殷运送冰箱的行为无关,殷违章驾驶车辆发生车祸也与陈某的托运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故陈某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惠某的搭乘行为系受肇事司机殷某邀请。可见,惠某的死亡与托运行为无关,陈某作为冰箱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司机殷某的肇事责任已由公安部门认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殷某赔偿死者父母人民币33万余元。车主殷-父对机动车负有管理义务,故应对司机殷某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需要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对交通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过错程度,以及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结语
    本案中,殷某和陈某分别承担了车祸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赔偿18万余元,司机殷某负连带责任,殷-父作为车主对儿子所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惠某的搭乘行为系受肇事司机殷某邀请,故陈某不应承担责任。司机殷某的肇事责任已由公安部门认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殷某赔偿死者父母人民币33万余元。车主殷-父对机动车负有管理义务,故应对司机殷某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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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