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鉴定人的权利有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等。义务有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等。 法律客观: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其他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