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什么免费开放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设施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公共文化设施收取费用,则应每季度至少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一次。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小学生基本文化权益,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同时,该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文化教育的重视和支持,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设施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公共文化设施收取费用,则应每季度至少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一次。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小学生基本文化权益,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同时,该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文化教育的重视和支持,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 拓展延伸 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免费向公众提供。同时,该法还规定,基本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基本公共文化设施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此外,该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基本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损坏、损毁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及其相关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并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基本公共文化设施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基本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损坏、损毁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及其相关权益。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尊重和保护基本公共文化设施,促进基本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开放和维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设施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公共文化设施收取费用,则应每季度至少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一次。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小学生基本文化权益,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同时,该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文化教育的重视和支持,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