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央人民政府可以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长官可以任免官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