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二百七十八条看似提高了特殊表决事项的表决要求,实则不然。根据其内容规定,一般表决事项的参会票权与人数比例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且人数占比2/3以上,表决票权与人数要件为参与表决的过半数,即通过一般表决事项,至少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及人数占比均超过1/3的业主,同样的,特殊表决事项表决票权与人数要件为参与表决的3/4,即通过特殊表决事项,至少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及人数占比均超过1/2的业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