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并形成的财政资金。 法律依据: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根据特定需要收取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