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商标权取得实行使用原则 |
释义 | 商标权的取得,指的是商标申请人对其商标依据相关的法律制度向国家商标局递交注册申请,经过审查,核准其注册,取得该商标使用的专有权,在国内商标权的取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和物权的取得方式不同,按照其取得方式的来源不同,总的来说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 一、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被称为直接取得,指的是该商标是以法律为依据,经过法定的注册程序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该商标权的取得,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产生。目前,各国商标权的始取得大致分为下面3种: 1.使用在先原则 即按商标使用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该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同时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在先原则 即按该商标递交注册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审查,商标权就授予谁。我国即采用注册在先原则,按照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才能取得对该商标的专有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原则,指的是在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根据混合原则,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企业,虽然没有在商标局注册,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用在先使用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目前,美国,英国,西班牙等一些国家就采用该原则。 二、商标权的继承取得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呗称为传来取得。指的是该商标权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的。商际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商标权的转让和继承。继受取得应按合同转让和继承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同时需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权因商标权的主体不同,而能否继承则不同。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同样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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