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列举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有哪些? |
释义 |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机构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的指导工作,而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需要说明的是,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派出机构来履行相应的指导职责。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职责是全面系统的,包括组织、队伍、业务等方面;而人民法院的指导职责则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法律分析 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结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及长期以来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实际情况,承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的机构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其中,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而承担指导职责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市、自治县及市辖区人民法院。需要说明的是,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其派出机构即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人民法庭来履行相应的指导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是全面系统的,包括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队伍、业务、工作等各个方面,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则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拓展延伸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概览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概览包括国家级、地方级和社会组织级三个层面。在国家级,最重要的是国家司法部下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工作。地方级的机构包括各省、市、县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调解工作,并提供培训和指导。此外,还有一些专门的人民调解机构,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等,专注于特定领域的调解工作。社会组织级的机构主要是民间人民调解组织,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他们通过志愿者提供调解服务,帮助解决纠纷。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多层次体系,为人民提供了多元化的调解服务。 结语 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机构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的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指导工作。人民法院则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同时,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派出机构来履行指导职责。指导工作涵盖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业务等各个方面。此外,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还包括国家级、地方级和社会组织级三个层面的机构,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的指导体系,为人民提供多元化的调解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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