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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证法律如何规定
释义
    物证是指能够通过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位置以及状态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或痕迹。根据《行政诉讼法》,物证分为八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物证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律分析
    物证是指能够通过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位置以及状态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或痕迹。法医学名解,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法律相关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八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electronic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证法》的规定,物证是指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包括实物、痕迹、文书、账目等。物证的分类包括普通物证和电子物证。普通物证是指可以用眼睛看到、听到、嗅到、摸到、压到、扣到、翻到、移动或重放等感觉或知觉能够识别的物品,例如:枪支、毒品、凶器、物证、书信、文件、账目等。电子物证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物证,例如:电脑、手机、电子邮件、短信等。
    物证在诉讼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物证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在民事案件中,物证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合同、票据、财产权证明等。
    然而,在物证的收集、固定和鉴定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物证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物证的固定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确保物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物证的鉴定必须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总之,物证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物证的收集、固定和鉴定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物证在诉讼中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物证是法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通过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位置以及状态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或痕迹。根据《行政诉讼法》,物证法律相关规定分为八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每一种物证都有其特定的分类和作用,对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条\t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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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