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税务行政行为成立时间就是生效时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时间点是:将决定书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时。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