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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死刑刑场一般在哪里?
释义
    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进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执行死刑的方法包括枪决、注射等,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死刑前需核对被执行人身份,并允许其会见亲属。执行完毕后需公布,并禁止有辱人格的行为。执行情况需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一、执行死刑刑场一般在哪里?
    1、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为做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
    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2、一般来说设置专门的“刑场”的人民法院比较少,所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比较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故意犯罪的,经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结案件之后,可能会宣判法院分子承担死刑的处罚,在宣判结束之后,若是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人对宣判的结果提出异议,那么相关的司法职员,就需要在刑场或者是专门的羁押场所,执行死刑的处罚。
    结语
    死刑的执行场所一般设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执行人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刑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死刑前,人民法院可准许罪犯会见亲属。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有辱人格的行为。执行完毕后,应当由法医验明死亡,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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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