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企业异地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比例各省规定不一: 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经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