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想防卫是否属于故意犯罪 |
释义 |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的特征包括: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应负的刑事责任包括: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 法律分析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拓展延伸 假想防卫是指在主观上没有罪过,而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且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关于假想防卫是否构成故意犯罪,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判例,一般认为假想防卫属于紧急避险的一种,不构成故意犯罪。 在判断假想防卫是否构成故意犯罪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但仍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实施防卫行为,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而是出于过失或疏忽等原因导致防卫行为,那么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另外,《刑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条文来看,紧急避险强调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采取的紧急行为,与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因此,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而应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结语 假想防卫是一种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导致无辜者受到损害。针对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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