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私人账户可以转入对公账户,但需要满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支付给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 工资 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 劳务合同 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 借款合同 。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 购销合同 。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法律客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