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散公司股东异议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般而言,异议股东就是对股东大会股权决策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股东,那么股东异议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1、确立异议股东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介入诉讼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提出主张,这种诉求的主旨在于改变公司股东组成或治理模式,使得存续公司以新的架构得以继续经营,维护异议股东的现存利益和期待利益。 2、异议权提起的时间,异议股东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 3、股东异议权的请求内容,第一,请求法院强制实施解散之诉中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公司经营管理的问题及时有效的做出决策。第二,请求法院禁止、改变或强制实施解散之诉中相关当事人实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者确认无效。第三,请求法院强制对造成公司斗争激烈的争议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指定临时监管人。第四,在异议股东认为上述措施均不足以解决公司解散僵局而又有意愿持续运营公司时,可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或者异议股东以合理价格向提出公司解散的股东收买股份。 一、收回股权的情况都有哪些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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