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进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关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债权人追究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途径都有哪些 债权人追究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途径有: 1、当股东虚假出资数额比较小,尚未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如上所述,公司债权人不能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追究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所以只能诉诸代位权制度。 2、当股东虚假出资数额比较大,足以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公司债权人既能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又能依据代位权制度追究虚假出资股东民事责任。 二、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何 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是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属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由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个人和公司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 个人和公司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法人人格否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不再仅仅承担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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