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有什么 |
释义 |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要求承远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远人可以请求承远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支付运输费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应付费用的,除有相反约定外,完成运送的承运人有留置权。运送货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托运人可以免交运费,已交的可以请求返还。 2,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准确提供收货人和告知必要情况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 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3.包装义务。凡必须由托运人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走或适宜保护货物的方法包装。 4.托运危险物品的妥善包装、警示等义务。 一、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及过失免责情形有那些 我国法律在规定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以过失为承运人责任构成要件,并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在实践中,承运人举证责任不能免除,承运人无法证明其无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在责任后果上与无过错责任并无区别。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 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根据本章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出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 二是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因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又无法从外部发现; 三是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四是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 五是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损失等等。 二、铁路运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贷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贷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是、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贷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王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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