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合同与总公司有关吗 |
释义 | 分公司合同与总公司有关。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总公司的名称,由总公司依法设立。但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法以分公司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一、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吗 分支机构不是分公司。分支机构与分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设立的经营组织称为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设立的经营组织称为分支机构。分公司相对于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划分。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则是和整个企业有关,并且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二、分公司有股权吗 分公司一般没有股份。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仅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而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一般不具有股份。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即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吗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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