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鄂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
释义 | 本文列举了房屋类提取材料的几种情况,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等情况。对于每种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法律分析 房屋类提取材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购买商品房的,需要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或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2. 购买二手房的,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产权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3. 建造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房屋安全鉴定书; 5、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提供购房货款合同; (2)借款借据;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支付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购买二手房需要提供以下凭证: 1. 购房合同:购房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公积金提取的前提条件。 2. 购房发票:购房人购买二手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发票,是公积金提取的重要依据。 3. 契证:房屋权属转移证书,证明购房人已合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4. 贷款合同: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也是公积金提取的必要材料。 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购房者还需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此外,具体所需凭证可能因地区而异,购房者应事先了解当地公积金提取政策并准备相关材料。 结语 购买房屋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和凭证,否则无法支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和凭证。建造自住住房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房屋安全鉴定书。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需要提供购房货款合同和借款借据。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和凭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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