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人身保护令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如下: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措施有: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一、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如下: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2、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总之,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后,将会把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组织。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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