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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保护令的执行限制
释义
    如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人可考虑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强制性执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据情节轻重做出惩罚,如果存在故意为之的情况,则必须要严格按照《刑法》第313条做出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但家庭是整个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生活与社会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息息相关,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如果只是依赖法院的力量将无法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需要由法院、公安、行政、医疗、社会组织等多机构联合执行,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令制度的立法,机构联动不足,许多公安机关时常会表示现行法律法规中没能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无法与法院联合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正是因为如此,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出现很多问题,采取怎样措施能够协调公安部门等多机构参与裁定的执行十分迫切。主要表现在:
    (1)公安机关严重忽视与法院之间的合作,尤其是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关的活动,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即便是受害人在第一时间报警,相当一部分警察将其作为一般家务纠纷调解处理,不记录现场状况,不对加害人做询问笔录,甚至也不给被害人做询问笔录;
    (2)关于责令加害人接受心理治疗的裁定内容,缺乏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法确定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加害人进行心理评估及心理治疗;
    (3)没有关于违反保护令罪的立法,保护令威慑作用不足;
    (4)缺乏安置场所,如作出责令被申请人离开双方共同居所的裁定,被申请人可能因无家可归而将矛头对准法院,造成法院工作被动。
    一、家暴孩子什么程度可以报警?
    对孩子殴打造成心理及身体伤害的情况都可以报警。依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如果父母对子女进行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情况下,是可以报警捉父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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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