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等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