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外地户口迁到离婚办理方法 |
释义 | 外地户口迁入成都离婚办理步骤包括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派出所户籍处以及完成上述流程后,你的成都户籍档案中将不再包含成都户籍信息。接着,带着户口迁移证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成都市离婚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和登记。离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外地户口迁入成都离婚办理步骤如下: 1. 准备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等; 2. 前往当地派出所户籍处; 3. 工作人员会为你填写户口迁移证,并从成都户籍档案中注销你的户口; 4. 完成上述流程后,你的成都户籍档案中将不再包含成都户籍信息。 2.带着户口迁移证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比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 二、成都市离婚办理程序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成都市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四、成都市离婚证补办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2、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拓展延伸 标题:['3. 成都外地户口离婚办理攻略:轻松完成手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对于成都外地户口的离婚办理,需要满足这一条件。而在办理过程中,需要了解具体的手续和流程,以便顺利完成手续。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持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和离婚协议等文件。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和离婚协议等文件。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在满足办理离婚的条件后,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完成离婚手续。 总之,在办理成都外地户口的离婚时,需要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顺利完成手续。同时,建议在办理前咨询相关部门,以确保办理流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外地户口迁入成都离婚办理步骤包括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填写户口迁移证并从成都户籍档案中注销户口,最后带着户口迁移证去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成都市离婚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和登记。离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成都市离婚证补办所需材料包括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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