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以下情况可适用行政诉讼之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能上诉吗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一般的简易程序案件,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所以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是不能上诉的。 二、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为: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以下情况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