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多少 |
释义 |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3年1月1日起,将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普遍调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2012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 法律分析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的精神,依据我省的具体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将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部分按2012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60元。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资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方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基础信息完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拓展延伸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涉及到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此外,根据《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在具体计算过程中,企业需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基本养老金,并在此基础上计发其他养老金。根据通知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60%计算并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职工个人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的8%计算并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受到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的影响。因此,企业在制定养老金计算方法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确保养老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结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的精神,依据我省的具体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将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部分按2012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60元。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资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基础信息完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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