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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重整的相关法律规定
释义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包括:经营和财产状况恶化无法挽救、有欺诈或恶意行为、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关系人会议或法院批准、未获得法院批准、不执行或无法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终止重整程序。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和九十三条。
    法律分析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
    1、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4、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的;
    6、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
    7.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
    企业重整失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结语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多种。例如,债务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存在欺诈行为、债务人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履职等。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时提交、未获得关系人会议通过或法院批准,或者债务人无法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规定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未清偿的债权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同时,提供的担保将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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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