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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释义
    一、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竣工验收程序流程:
    1、施工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填报申请表。
    2、内部初级验收。专业工程师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项目部质安工程师、工程技术部工程师进行内部初步验收,并填写相关资料。
    3、预验收。由专业工程师,外部和内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物业管理相关人员等一同进行工程的验收检查。
    4、正式验收。施工单位有关工程师和外部监理工程师以及物业方一同进行正式验收。
    5、验收资料的审查和评定。将工程质量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上交与政府质监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6、验收资料会签或报告。检验完后,质检组人员向有关单位进行汇报。
    7、验收资料备案。审核通过后,将验收资料放入档案处进行备案。
    竣工验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等相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参与验收工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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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