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格式合同是否都属于要式合同?
释义
    格式合同是由预先拟定的条款组成的合同,对方只能全部接受或不同意。它具有公众要约、单方制定、无协商、书面形式和经济优势等特征。然而,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违法禁止、违反公序良俗和不公平免责等情况。格式合同的产生与行业垄断、重复交易和简便省时需求有关,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
    法律分析
    格式合同不是都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一般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结语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标准化合同形式,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征和限制。格式合同的条款由一方预先制定,对方只能全盘接受或拒绝。因此,在订立格式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全面接受合同条件。然而,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不公平免除一方义务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况。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其在商业交易中的广泛应用有关,通常是由于某一行业的垄断地位、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交易双方对便捷和省时的需求所导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1 17: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