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分税制改革是在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是国家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该改革要求按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效处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