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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招行ETC办理条件的法律规定
释义
    本文介绍了招商银行信用卡与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推出etc代扣服务。客户需携带身份证件、信用卡、行车证等至联网公司指定客服中心办理。签署协议后,苏通卡账号即与相应信用卡绑定成功。通过苏通卡账号关联的信用卡发送扣款请求,实现不停车收费的功能。线上申请即可,可通过手机银行APP等途径进行。办理流程包括登录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申请缴费、提交资料审核等。注意事项包括ETC卡不能自行拆卸,遗失
    法律分析
    招商银行信用卡与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联网公司)合作,为客户推出etc代扣服务。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信用卡、行车证等至联网公司指定客服中心办理。当您签署协议后,您的苏通卡账号即与相应信用卡绑定成功。之后当您驾驶汽车通过etc专用收费通道时,联网公司会自动记录您的苏通卡帐号,通过苏通卡账号关联的信用卡发送扣款请求,从而实现不停车收费的功能。
    线上申请即可,您可通过手机银行APP,生活-ETC申请,本人为本人名下车辆申请ETC设备并绑定本人账户扣款。(身份证、行驶证、绑定扣款账号均需本人),目前仅支持7座以下(包含7座)的个人非运营客车。
    提交资料后我们需要1-3个工作日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会生成订单号发OBU,具体收到OBU的时间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招商银行etc办理流程
    1、登录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大众版或者专业版);
    2、点击横排菜单“自助缴费”-“生活缴费”-“缴费号码管理”;
    3、点击页右边“自助缴费”下的“其他”,然后选择城市(部分城市可以办理),根据提示进行功能申请并操作缴费。
    三、手续材料
    1、携带本人车辆行驶证的原件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需提供正本、副本和照片页)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人名下银行卡,须本人办理,不可代办;
    3、填写ETC业务服务协议、贷记卡ETC业务扣款授权书及ETC业务用户信息登记表。
    4、填写完表格审核通过后,银行工作人员安装etc软件,安装完成使用。
    四、注意事项
    1、客户将ETC卡插入车载电子标签(简称OBU)中,激活后即可使用。激活后不能自行拆卸,拆卸即失效。
    2、ETC卡遗失可在银行申请挂失,挂失24小时内生效,生效前发生的通行费由用户承担。若客户需要知道详细消费记录,也可持有效证件和ETC卡在各银行指定网点查询或打印。
    拓展延伸
    成都市招行ETC服务协议及注意事项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的发展,ETC(电子不停车收费)作为一种新型的收费方式,逐渐成为高速公路收费的重要手段。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拥有大量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为方便市民出行和提高交通效率,成都市招行ETC服务已经上线运行。然而,由于ETC服务涉及到众多方面的内容,如用户权益、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协议约定等,因此,本文将对成都市招行ETC服务协议及注意事项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用户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二、服务协议
    1.服务内容:成都市招行ETC服务包括用户注册、账户管理、充值、扣费、查询等业务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招行APP完成ETC服务的各项操作。
    2.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都市招行ETC服务收费标准为:按次收费,具体收费金额由招行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3.用户权益:用户办理ETC服务后,将享有以下权益:
    (1)畅行无阻:用户通过ETC服务,无需担心现金找零问题,提高了通行效率。
    (2)快速通行:ETC服务具有快速通行、避免排队的优势,用户可以享受更短的通行时间。
    (3)便捷的充值方式:用户可以通过招行APP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充值,方便快捷。
    (4)实时查询:用户可以随时查询ETC服务的使用情况、充值记录等。
    4.服务流程:用户注册后,即可使用ETC服务。用户通过招行APP进行通行,系统将自动扣费,用户可以在通行结束后通过招行APP查询扣费明细。
    5.协议约定:本服务协议由成都市招行与用户签订,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本服务。如用户违反服务协议,招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暂停或终止服务。
    三、注意事项
    1.用户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本服务,不得违反服务协议规定。
    2.如用户ETC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招行联系,招行将尽快解决问题。
    3.本服务协议可能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用户需关注招行官方公告。
    4.本服务协议适用于成都市招行ETC服务,不适用于其他ETC服务。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二十四条\t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二十六条\t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t第二十九条\t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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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