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办理ETC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在成都办理ETC所需的材料和流程。办理ETC需要提供身份证、行驶证和银行卡,并提供身份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安装ETC卡需要将车开到现场,并由工行的人员现场安装。安装过程简单,但必须把车开过去。办理地点包括成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等各个2网点。ETC是一种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通过安装在车辆挡风玻璃上的车载电子标签与在收费站ETC车道上的微波天线之间的微波专用短程通讯,利用计算机联网 法律分析 成都办理ETC需要以下材料:1. 身份证,2. 行驶证,3. 银行卡。 2、办理需要身份证、行驶证的复印件,建议提前准备。 3、需要将安装ETC卡的车开到现场,必须工行的人员给你现场安装。 此项说明下:其实安装过程很简单,但必须把车开过去,他们首先要拿个手持设备测试安装位置是否合适,然后用双面胶粘上去,一旦粘上就不能取掉,因粘胶位置有个感应触电,一旦松开后需要重新在安装点进行激活(避免车窗被砸后,小偷盗刷),粘上去后,用手持机激活一下即可。 4、填表10分钟,安装5分钟,开车过去40分钟。 办理地点:成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等各个2网点。 二、ETC的概念 ETC是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专用车道是给那些装了ETC车载器的车辆使用的,采用电子收费方式。 ETC(ElectronicTollCollection)不停车收费系统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路桥收费方式。通过安装在车辆挡风玻璃上的车载电子标签与在收费站ETC车道上的微波天线之间的微波专用短程通讯,利用计算机联网技术与银行进行后台结算处理,从而达到车辆通过路桥收费站不需停车而能交纳路桥费的目的。 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通过车载设备实现车辆识别、信息写入(入口)并自动从预先绑定的IC卡或银行帐户上扣除相应资金(出口),是国际上正在努力开发并推广普及的一种用于道路、大桥和隧道的电子收费系统。车主只要在车窗上安装感应卡并预存费用,通过收费站时便不用人工缴费,也无须停车,高速费将从卡中自动扣除。 拓展延伸 成都是中国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经济发展。为了提高交通效率和降低空气污染,成都正在逐步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那么,成都办理ETC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首先,需要到成都高速入口或出口的ETC服务点进行预约。然后,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前往ETC服务点进行安装和激活。接着,前往银行或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ETC账户的绑定。最后,前往高速入口或出口进行ETC通行,系统会自动扣费。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ETC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需年满18周岁,且车辆需注册满3年;需绑定有效的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需已缴纳车险。此外,还需确保车辆状态正常,无违法记录,否则将无法办理ETC。 总之,成都办理ETC的具体流程较为简单。但在办理过程中,还需注意相关条件和流程,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成都办理ETC需要以下材料:1. 身份证,2. 行驶证,3. 银行卡。2、办理需要身份证、行驶证的复印件,建议提前准备。3、需要将安装ETC卡的车开到现场,必须工行的人员给你现场安装。此项说明下:其实安装过程很简单,但必须把车开过去,他们首先要拿个手持设备测试安装位置是否合适,然后用双面胶粘上去,一旦粘上就不能取掉,因粘胶位置有个感应触电,一旦松开后需要重新在安装点进行激活(避免车窗被砸后,小偷盗刷),粘上去后,用手持机激活一下即可。4、填表10分钟,安装5分钟,开车过去40分钟。办理地点:成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等各个2网点。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12-22)\t第十三条\t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一百零二条\t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04-22)\t第十一条\t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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