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怀孕女工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用人单位不得以调整岗位为由降低怀孕女工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案中,公司将张女士的月薪降为2800元属于合同的变更,应当与张女士协商一致。张女士可以和单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确定自己所调整的岗位和岗位薪酬,实践中来说张女士接受了调岗,也就意味着默认了所调岗位的薪酬待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由此可见,基于保护女职工和胎儿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调整怀孕女工的工作岗位,怀孕女工本人也有权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本案中,张女士与公司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