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离开常住 户口所在地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法律客观: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 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