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的协议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不需要三方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是企业的补充形式,临时性岗位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岗位为非主营业务,替代性岗位是因学习或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段时间。用工单位需严格控制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总用工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 1、没有。 劳务派遣只是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上实施,不需要有三方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协议的主要特点和法律要求是什么? 劳务派遣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其主要特点是由三方组成,包括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律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派遣资格;其次,派遣员工的权益应受到保护,包括合理的工资待遇、劳动保险、工时限制等;第三,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权益;最后,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务派遣协议的主要特点和法律要求是确保派遣员工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同时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 结语 劳务派遣是一种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劳务派遣协议需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三方共同组成。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派遣员工的权益应受到保护,包括合理的工资待遇、劳动保险等。同时,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权益。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应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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