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合同中最高额的定义 |
释义 |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不特定性,未来债权不确定。借款合同和商品交易合同可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债权发生原因和债权范围。必须明确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约定决算期。抵押物应办理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最高额抵押权不包括保全、执行程序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法律分析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当事人以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 结语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特定额度内,以抵押物担保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最高额抵押具有不特定性的特点,担保的未来债权不确定。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需明确债权发生的原因。借款合同和商品交易合同可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于被担保的债权,应明确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权不包括抵押物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产生的债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从拍卖价金中扣除,不计入最高额。以上是最高额抵押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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