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期限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债务。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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